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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2022年1月11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李卓恒,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一、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我国除设有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些法院也管辖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这些专门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它们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专属性,但这种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


  另外,在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例如就对一些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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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属管辖的范围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整理的关于;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和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的关系不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一项中关于;反革命案件;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恐怖犯罪案件;的规定。三是删去;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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