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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引导“双规”改革

2018年6月27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现在法治社会尚未完善建立、司法体制也还不健全,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手段,“双规”理所当然的成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必要补充而且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向法治时代大步迈进的同时,至今游离在法治边缘的“双规”,还是需要重新诠释,并嵌套进法治的运行轨道。
  1998年6月至2001年9月间,中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2005年5月底,中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从细节上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明确。
  “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双规”的实施主体必须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等等。
  中纪委在“7号文件”中还明文规定,要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其核心内容就是更为严格地限定“双规”制度的适用主体、对象的范围和程序,从而使之更好地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容。
  从四个规范文件的出台,到中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再到中纪检监察会议的召开,不难发现领导层推进“双规”改革的思路和决心:以维护被纪检监察者的合法权利为核心,通过规范具体程序,破除传统“双规”的时空不确性,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 被纪检监察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等权利,是为宪法所赋予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有力的保障。从“双规”改革的最新内容看,被“双规”者可允许和家属通信、通电话甚至会面,生活上予以关心和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提供治疗,适当安排健身活动,这些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民主内核,也闪耀着“法治”的光芒。
  例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其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春节前,组织安排其与远在家乡的老父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双规”期间,王乐毅终于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的巨额钱款等问题。
  而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则意味着,作为党内纪律措施的“双规”,在时间轴上注入了“确定性”这个现代法治最重要的基因,原本模糊的面目开始清晰起来,被监察者的权利更容易得到维护,也有利于摆脱长期以来,“双规”在纪律与法律双重身份间徘徊不定的羁束。“双规”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批准机关被限定在省级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审批程序更为严格,这些改革举措意味着这项纪律措施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将受到更多的制约限制,更加规范严谨。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由办案者转变为监督者,担负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据悉,按中纪委的统一部署,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中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双规”措施。
  但是,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司法机关获得更为独立的权力前,“双规”措施仍然不可或缺。无论如何,为“双规”改革注入法治的基因势在必行。此举让党纪措施更为透明、公平,同时也是为反腐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引发的积极意义更值得我们期待。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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