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的真正本质在于“假象数罪”,如开了一梭子弹,一下子打死了3人; 法条竞合的本质在于“特别法条款优先于普通法条款来定罪”。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普通的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偷东西”,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 何谓想象竞合犯,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
(1)实质一罪说。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 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而其他几说都有失偏颇。实质一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但其缺憾也很明显,想象竞合犯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数,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实质一罪为大,故无论其行为之主观意图为何均强制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示区别。且想象竞合犯的判决应在对各个罪分别定罪后综合评价,再从一重罪处罚,虽然对其他罪并为实质加以处罚,但却并非对定罪没有影响,均应在判决中予以体现;再次,想象竞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构成均无法单独、全面评价该行为,即一行为形式上满足数个犯罪构成,这是其与实质一罪的根本区别。
实质数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一罪的区别,肯定了其形式上数罪的特征,但却将想象竞合犯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相混淆,认为应当并罚而陷入误区。一行为一罚,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之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应当只受一项刑罚。虽想象竞合犯触犯多个罪名,但各罪构成共用行为要件及其他某些要件,即实际上只有一行为,因而如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显然是对一行为重复评价,违反一罪一罚的处罚原则,是对犯罪人人权的剥夺;且想象竞合犯中犯罪人的行为较之数罪中行为人之行为,其犯罪意志不如数罪行为人坚决,犯罪行为为单一行为,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上来讲相对都较小,故应与实质数罪相区别。
综上,通过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如下: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一罪,也不同于实质数罪,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构成数罪的客观行为是重合的,是“想象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是处断上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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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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