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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罪名一样吗 涉黑组织犯数罪如何量刑

2021年12月27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李卓恒,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共同犯罪罪名一样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犯罪是属于共同的犯罪,由两名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需要对所有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但不同的犯罪分子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共同犯罪罪名一样吗


共同犯罪的罪名可以是不一样的。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而共同实施的犯罪不一定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犯罪是有转化的,例如甲、乙和丙有仇,甲、乙共同商量对丙进行报复,只是进行殴打,不伤害丙的性命,甲、乙共同购买了刀具等的作案工具,而乙由于胆小,只是负责望风,并没有实施伤害的行为,而甲在实施报复行为时,由于丙的强烈抵抗,将丙杀害,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而乙是属于故意犯罪,所以甲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乙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是比较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案件的分析,共同犯罪不一定就形成共同的罪名,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犯罪行为是会进行转化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情节严重,罪名进行转化的,就会形成不同的犯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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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组织犯数罪如何量刑

一、涉黑组织犯数罪怎样量刑


自2007年以来,黄某1、黄某2兄弟先后纠集刘某、史某、钟某等23人及其他同伙,勾结越南籍男子“阿黄”,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黄某1、黄某2为领导,以越南芒街市一家宾馆为据点,以诈骗为主要目的的跨国涉黑违法犯罪组织。在2007年7月到2008年11月期间,以黄某1、黄某2兄弟为首的跨国涉黑组织,在中国东兴边境组织偷渡大量游客到越南芒街市,并在越南对游客实施抢劫、诈骗等。在越南警方的配合下,中国警方查实,这一跨国涉黑组织在越南共实施抢劫、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44起,共抢劫人民币2.52万元,诈骗人民币105万元,涉案总金额达600余万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125人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兴籍男子黄某1等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等5项罪名,向广西省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03月1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首次审理涉黑案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判处首犯黄某1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万元,其余24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刑。


二、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


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某些刑种,如、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适用于其他刑种,则弊端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去实施更多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当今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应执行的刑罚。这一原则来源于一罪一罚、赎罪数罚、每罪必罚的思想。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这一原则在坚持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原则的基础上,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变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罚的并罚原则。否则,便会产生以偏概全之弊。


折衷原则。又称综合原则或混合原则,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一的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上述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组成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由于这一原则取长补短,针对性强,灵活性强,适用面广,因而成为当今各国刑事立法采用较为普遍的一种原则。我国现行刑罚采取的正是这种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原则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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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共同犯罪罪名一样吗,涉黑组织犯数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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