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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可以数罪并罚吗 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2021年3月30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李卓恒,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可以数罪并罚吗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可以数罪并罚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是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如果同一个犯罪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可以进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仅从这两罪定义看,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事实层面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滥用职权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玩忽职守是不认真履行职责。

但在规范层面,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上述定义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一个是针对玩忽职守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两者在客观方面存在交叉重叠之处,都包含有作为的成分,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也不再区分。;然而,毕竟两者属于不同的罪名,而定性问题又是刑事司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从事实层面入手并结合主客观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较为恰当:

明知不当而为之的一律认定为滥用职权;因为有不正当的动机,明-之当为而不为,放任结果发生的认定为滥用职权;直接故意实施作为或不作为的认定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也为滥用职权。明知当为而不为的是玩忽职守;压根没有认识到行为已违反职责要求,不管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认定为玩忽职守。

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86条是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笔者认为第二款和第三款看似十分严密,但它们之间显然有所疏漏:第二款讲“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而第三款是针对“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介于“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之间的那段时间,即在假释前判决宣告后在监狱的那段时间里犯罪,当时没有发现,后来在假释期间才被发现应该如何计算刑罚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定。

虽然笔者尚未发现这样的一些典型案例,而且笔者也相信监狱有高水平管理。但是立法总是应该从最坏的角度思考,严密法网———犯罪分子再服刑期间完全有可能偷窃、协助他人越狱等而未被发现。故笔者以为,刑法立法应该要考虑这方面内容。

那么,这一段期间内的犯罪究竟应该如何追究呢照立法本意来看,可能会形成三种意见:

1、依刑法第70条,视为新发现的罪行,“先并后减”。因为这时所犯的罪相对于假释这一情况已经是有所滞后,这毕竟不是假释期内所犯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优良才获得假释机会。发现其有漏罪,犯罪人也试图隐瞒部分犯罪,但是漏罪毕竟是既往的犯罪事实,属于“旧账”,对过去所犯的罪应该有所宽。

2、依刑法第71条,视为犯的新罪,“先减后并”。这是由于罪行是在宣判后所犯,相对于在监外犯罪比较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思悔改,继续作恶,又犯新罪,表明其难以改造,人身危险性较大,不重则难以有所遏止。

3、折中的方案。既不照第70条也不照第71条,而是采用新的折中方法计算。但是这样比较麻烦,不易被接受。

这三种方法在处理假释前的这段时间时都有缺陷,笔者尚想不出一个周全之策来处理,希望人大可以出一个修正案或最高院可以发一个解释以完美解决这一问题。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可以数罪并罚吗,刑法假释的数罪并罚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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