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管辖知识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深沪证交所诉讼管辖

2018年3月17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 2.管辖权的转移是职能管辖吗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辖怎么确定
  • 3.合同民事管辖权如何确定的 管辖权异议书
  • 4.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 5.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