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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生遭名校家教老师性侵一年多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2017年12月26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17岁女生遭名校家教老师性侵一年多

北京一对夫妇一年前以年薪16万元的高薪聘请了一名在北京一所著名中学任教的老师,作为其17岁女儿小花(化名)的家教老师,未料该名老师竟公然在家中猥亵性侵女儿长达一年之久。强奸罪如何认定处罚,请看下文。

据悉,小花遭侵犯后因受该名家教老师威胁,不敢向父亲讲,但曾多次向父亲表示不想继续补习,遭父亲拒绝。直至去年12月,父亲在小花强烈要求下,在小花房间安装闭路电视,才惊悉真相。目前,该名家教老师因涉嫌强奸,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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