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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杨达才财产清单曝光 500多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2017年11月28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杨达才曾在8月30日的庭审中作自我辩护称,自己在检察机关不掌握其受贿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量刑。据介绍,2012年9月6日,当地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杨家四人名下共有存款1177余万元,在杨达才交代之前,检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面对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杨达才仅交代了受贿25万元犯罪事实。法庭认为不应以自首论处,自首情节不予采纳。9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受贿赃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自首就一定会轻判吗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而杨达才在检察机关没有掌握其受贿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理论上讲应该属于自首的情节。但是法庭认为当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面对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只交代了25万元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而笔者认为,对于其受贿了25万元这个事实,如果在杨达才主动交代之前检方没有掌握的话,就应认定为自首。

但是,即使是认定为自首,也不一定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规定都是“可以”。所以既然是可以从轻或减轻,那也就可以根据情况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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