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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带枪弹入关 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2017年6月21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一、15岁少女带枪弹入关

据中国日报网悉,9月21日,罗湖海关发生一起母亲唆使未成年女儿违法携带仿真武器及配件入境案件,共查获仿真武器配件 32 件、铅弹 1500 粒。目前,海关已经立案调查,而小张也将在海关全国联网的执法系统中留下伴随终生的不良案底。都说 “熊孩子 ”坑爹坑娘,这回倒是 “熊家长 ”坑孩子,一坑一辈子!

事发当日下午,小张提着购物袋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关员抽查。原来,这名看上去只有十四五岁的小女孩,过关只提着一个不大的购物袋,但是似乎却很沉很重,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海关关员的注意。

据当时负责检查的关员回忆,从她手里接过袋子时感觉的确很沉,里面的好几包东西都用薄膜和塑料纸包得严严实实。“ 起初,我们还以为只是一些零件,拆开一看真是大吃一惊,原来全是枪管、子弹壳、弹簧等枪支、弹药配件,还有几盒杀伤力很强的铅弹!” 经过清点,此次共计查获仿真武器配件 32 件、铅弹 1500 粒。目前,海关已经立案调查。

被查到后,小张开始表现出害怕和担忧,在关员的安慰下,她才道出了事情的真相——让她携带这些违禁物品入境的不是别人,竟是她的亲生妈妈!原来,小张妈妈在网上看到有走私团伙在招揽 “水客 ”带货,带这些违禁物品过关 “很好赚 ”,自己想赚钱又怕被查出事,于是想出了这么个 “馊主意 ”,让年仅不到 15 岁的小张来帮她带,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让女儿以身试法,现在事情败露,等待她们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而小张小小年纪就因违法携带国家禁限物品,在海关全国联网的执法系统中留下伴随终生的不良案底,实在让人唏嘘。

二、法律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15岁的少女还是未成年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相对应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的呢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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