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监外执行罪犯多次强行向初中学生索要钱财,结果因小失大,既赔了钱财又失去了自由。近日,由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犯罪嫌疑人闫某,1992年1月出生,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2008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冠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过刑”的闫某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越发的横行霸道。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之间,他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冠县某中学抢劫该校学生现金。2011年4月的某天下午,闫某伙同他人在该校一男生宿舍内,采用言语威胁、木棍殴打等方式,抢劫初中生张某现金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1年11月6日在当地某网吧内将其抓获。
案件移送到冠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后,承办检察官经查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闫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冠县法院日前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张伟伟 梁昭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