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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刑事自诉的结案方式

2021年12月27日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dupin.com/

 李卓恒,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

  属于本院管辖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证据不充分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条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 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 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一百九十九条 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条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 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条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三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零四条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六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共2页:

刑事自诉的结案方式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具有灵活性。一般而言,公诉案件多以判决结案,而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相对比较灵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自诉人以自行和解、接受调解、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等方式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予以处分,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即可通过认可自诉人的处分行为而结案。此外,自诉案件还因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下落不明等原因而以裁定驳回的方式结案。

  1、裁定准予撤诉。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87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6成。其中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调解而撤诉的19件,自诉人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申请撤诉的有68件。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旦法院经审查告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大部分自诉人会理性地选择撤诉,因为自诉人如果没有补充证据,又坚持不撤诉,法院即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如果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若日后发现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仍可再行向法院起诉。调查发现有6起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过2次以上自诉,并由法院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38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1/4强。其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29件;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范围的2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7件,即法院根据自诉人提供的有关被告人的信息,经传票传唤,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

  3、裁定按撤诉处理。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5件,主要表现为自诉人经2次以上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为自诉人本身不积极行使权利而导致的后果。

  4、判决。以这种方式结案的共15件,占全部自诉案件的1/10强,其中有罪判决11件,无罪判决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自诉案件仅占很小的比例,原因在于:一是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会理性地选择撤诉,一旦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使自诉人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救济,但其仍然面临着较为不利的后果:二审裁判若不支持自诉人的主张,根据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原则,即使自诉人将来发现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其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自诉人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这是自诉人不希望看到的一种结果。二是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系实体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程序中就被直接过滤了,达到开庭审理条件的自诉案件很少。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相关知识:

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是:

  ⑴必须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即自诉人的身份合格。

  ⑵有明确的被告,应向法院提供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基本情况,使控诉有确定的对象,便于法院能及时传询被告应诉。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⑷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并有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南宁资深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刑事自诉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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